案情简介:翁婿因遗产反目成仇
被告柳某与原告杨某原本是翁婿关系,2009年原告杨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,双方因原告妻子的遗产等问题产生纠纷。后来,被告柳某就多次写信给原告杨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;在信中,被告柳某指责原告杨某为了钱财、房屋等放弃对原告妻子的治疗;辱骂原告谋财害命、蛇蝎心肠等内容,对原告进行了侮辱;同时,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,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。而原告杨某也采取写信、发短信和网络QQ的方式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。后来,原告杨某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,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。
法院审理:法院判令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
被告捏造事实,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寄发信件,抵毁、辱骂原告,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,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,因此,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应予以支持。鉴于原告也存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的行为,所以对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律师说法:侵害名誉权应承担哪些责任
名誉,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、才干、声望、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。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。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 人格尊严的名声,是人格的重要内容,受法律的保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,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。人民法院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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